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习、教育和培训内容,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教育,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