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保持设施外观整洁、结构完好,可以正常使用。

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和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文明行为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母婴室、老弱病残孕专用通道。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