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