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