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