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七条有效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一)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二)助人为乐、拾金不昧;(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四)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社区建设、赛会服务等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五)参与扶贫济困、帮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