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文明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