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家校协同育人体系,发挥好家长委员会作用,办好家长学校,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主动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