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学校、教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