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新聘任教师应当接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在岗教师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安排其转岗或者解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