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地区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教师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