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四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地区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教师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