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教育、公安、应急、卫生健康、住建等部门,对学校及周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改造学校安全设施,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地震、火灾、气象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月组织学生进行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妥善处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