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园周边合理设定安全保护区,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工作职责。
禁止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教师、学生健康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和设施。已建成的场所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禁止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营业性网吧和游艺、歌舞等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已经开办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迁移。
禁止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摆摊设点、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电子烟及其他违法违禁物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