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条件。

学生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