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四条有效学生因户籍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条件。学生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