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