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定期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相关工作。
学校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