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能力,壮大乡村产业和集体经济,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及时消除返贫致贫风险,防止规模性返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重点帮扶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