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援助、劳动维权等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能力及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养老护理、装饰装修等服务行业的培训,提高农民技能水平,提升农民就业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扶持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