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推进粪污、生活垃圾与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和公共照明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