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推进粪污、生活垃圾与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和公共照明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