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第四条有效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反映街道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