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街道居民议事,是指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会,通过召开居民议事会会议等方式,围绕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保护等事项,开展民主议事、民主协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