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