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