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