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可以对文明养犬的规范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