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数字化建设,整合养犬登记、防疫等服务功能,完善养犬管理智能系统,提升养犬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采集和归集养犬管理数据,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