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登记,流浪犬(大型犬、烈性犬除外)的捕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养犬行为的依法查处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犬、烈性犬的捕捉,狂犬和疑似狂犬的捕杀,犬只扰民以及伤人事件的依法查处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管,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指导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