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与领养第二十八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流浪犬只能够查明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查明养犬人的,应当发布认领公告。通知或者公告期满后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为弃养。弃养、送交以及没收的犬只,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