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流浪犬只能够查明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查明养犬人的,应当发布认领公告。通知或者公告期满后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为弃养。

弃养、送交以及没收的犬只,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