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与领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犬只收容(留验)场所,接收流浪、遗弃、送交以及扣押、没收的犬只。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