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犬只销售、美容、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破坏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对经营场所定期消毒;(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犬只防疫工作;(四)建立和保存记载犬只详细信息的经营档案;(五)宣传文明养犬相关规范。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销售活动。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