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及时阻止并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及时自行将犬只处置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验)场所依法处置。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