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服务窗口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犬证、犬牌或者智能犬牌等犬只身份信息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犬只身份信息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知道之日起十日内申请补发。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