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场所、养犬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验)场所放弃饲养或者饲养犬只失踪、死亡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