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三)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四)所养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验)场所。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