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大型犬的标准、烈性犬的名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