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