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