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人社等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继续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