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