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的;(三)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