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省、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安全风险联合防控机制,项目立项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联合审批,共同做好安全风险防控。
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新化学品和理化特性不明的化学品应当经过鉴定分类并登记,禁止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应当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