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岩)柱留设和首采中段、安全出口等应当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二)按照通风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

(三)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提升机、提升绞车、钢丝绳、罐笼防坠器等提升运输装置;

(四)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

(五)基建过程中应当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