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具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