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二)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