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登记档案。登记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加强风险预控管理,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确认重大危险源状态,落实监控措施,并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