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