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风系统、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在明显位置且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和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六)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