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四)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五)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