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