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