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等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